返回河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焦作市修武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6-07-10 17:24  文章来源:修武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创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制造、铝加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旅游景点开发 、旅游产品生产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修武县域外引进的客商投资,包括:境外借款、赠款;国家投资(含国债、拨款、贴息、补助、专项基金等);修武辖区以外的国内外直接投资及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等投入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四条 凡来本县投资办企业的,由修武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办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结。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简化企业注册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工商企业筹建登记时核发六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可不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和商户,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
第六条 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允许新办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首批认缴的资本金只要达到应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以上,可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到位。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对新办的生产性纳税企业,由县或受益的乡(镇)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第二年等额扶持,第三、第四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80%,第二、第三年按40%的比例予以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60%,第二、第三年按30%的比例予以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40%,第二、第三年按20%的比例予以扶持;
6、新办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第五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八条 本县企业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办的产品70%以上出口、且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型企业,或者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以其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第二年等额扶持,第三、第四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条 凡入驻城南工业集聚区的项目,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以其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第二年等额扶持,第三、第四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旅游、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基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乡 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建成销售的以项目实际上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按30%比例予以扶持,属建成出租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以租赁营业税和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对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建成投用之日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县外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 凡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纳税大户(分五个级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并以当年新增税款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县财政按10%予以奖励(税收优惠期内除外)。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商务局认定、财政局审核办理。具体条件是:
1、建设项目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以项目开始投产纳税为准;
2、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县及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城市规划区内三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九条 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及县以下行政 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二十条 投资新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试营业启动期一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对入驻的商户三个月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本县现有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且继续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免收房地产交易费。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外投资者投资新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留建设用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用地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和建设进度预留建设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给,留足发展空间。
第二十四条 三产项目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县外投资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通过依法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外投资企业,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第二十五条 在本县新办的县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乡留成部分,经县政府批准,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扶持。
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县外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规定外,耕地占用税县、乡留成部分等额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旅游开发、土地开发、农业种植、林果花卉种植且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使用期限最长可达30年。
第六章 中介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设备、商标、品牌、专有技术和投资项目的,由县政府或受益乡镇政府对中介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奖励对象:
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凡是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工作关系、条件或行政组织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为单位。凡是在工作职责以外,通过个人关系,没有利用行政组织和办公经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为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范围:
引进的资金须是在本县无偿使用的资金,或在本县范围内投资从事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救灾捐赠款等各种政策性资金不在此规定奖励范围之内。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
1、引进的独资、合资、合作投资建设的纳税项目,以实际投入(到位)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基数,由县财政或受益的乡镇财政奖励中介人。
(1)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外汇资金折算成人民币,下同),按实际投入的1‰计奖;
(2)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按实际投入的1.5‰计奖;
(3)引进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 按实际投入的2‰计奖。
2、引进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及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的,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5个千分点;引进项目属高新科技项目的(由省科技部门认定),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5个千分点。
3、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以及争取上级部门各类无偿使用资金的,由县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5%奖励中介人。
4、引进无偿使用设备的,由受益 单位按设备实际价值的5%奖励中介人。
第三十一条 奖励确认。实际引进的资金、项目到位后,须由项目投资方、项目实施方(资金接受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具体条件是:
1、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从县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引进的无偿资金,必须是从县外引入到县、乡(镇)等受益单位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的资金。
2、引进的建设项目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建成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3、引进的实际投资额,须由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引进的无偿使用资金,由县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牵头引进入驻工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企业税收乡镇受益部分由牵头乡镇或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按比例分享,前两年按8:2分享,以后均按7:3分享。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国内外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合同正式签订之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落实。
第三十五条 投资 企业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期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调解各类经济、民事纠纷、积极地提供各种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成一套班子全程服务,直至该项目竣工投运。
第三十六条 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资企业利益。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子女在本县中、小学就读的,免收其择校费和就读费。
第三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绿卡,绿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全县各级、各部门最优惠、最便捷的服务;
2、依法对持卡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确有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须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3、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持卡人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热、停水,不得随意查封账户和财产,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4、在本县景区可免费参观,免费参观凭证由景区管理部门依据绿卡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以上规定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十位企业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县政府将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的财政扶持和用地优惠政策。对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上述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各种各类优惠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修武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6年2月22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河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 0371-63576124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危 瑜 电话: 010-51651200-63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