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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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30 11:22 文章来源:局招商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修武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创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制造、铝加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旅游景点开发 、旅游产品生产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修武县域外引进的客商投资,包括境外借款、修武辖区以外的国内外直接投资(包括现金、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投资及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四条 凡来本县投资办企业的,由修武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办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结。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成立新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的,可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等额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七条 对新办的旅游、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基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等额扶持,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属建成销售的以项目实际上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按30%比例予以扶持,属建成出租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以租赁营业税和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扶持。
第九条 本县企业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持纳税凭证申报、商务局认定、财政局审核办理。具体条件是:
1、建设项目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以项目开始投产纳税为准;
2、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县及县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城市规划区内三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三条 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及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四条 投资新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试营业启动期1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新办企业,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县政府可将土地总价款中县级留成部分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扶持。
第十六条 实行预留建设用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用地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和建设进度预留建设用地,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给,留足发展空间。
第六章 中介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凡为我县引进国内外资金、物资、设备、商标、专有技术和投资项目的,由受益单位对中介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凡是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工作关系、条件或行政组织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为单位。凡是在工作职责以外,通过个人关系,没有利用行政组织和办公经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为个人。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引进的资金须是在本县无偿使用的资金,或在本县范围内投资从事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1、引进的独资、合资、合作投资建设的纳税项目,以实际投入(到位)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基数,由受益单位奖励中介人现金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入的1.5‰计奖;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计奖。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按开发商实际投入的1‰奖励中介人现金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第二十一条 奖励确认。实际引进的资金、项目到位后,须由项目投资方、项目实施方(资金接受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具体条件是:
1、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从县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
2、引进的建设项目须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3、引进的实际投资额,须由商务局牵头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县直各单位牵头引进的项目和各乡镇牵头引进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受益部分由县政府或牵头乡镇与项目所在乡镇按7:3的比例分享。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国内外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合同正式签订之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落实。
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期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调解各类经济、民事纠纷、积极地提供各种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成一套班子全程服务,直至该项目竣工投运。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投资企业利益。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颁发“绿色通行证书”和“重点建设项目”牌匾,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上规定之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十位企业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县政府将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的财政扶持和用地优惠政策。对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县颁布的各种各类优惠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修武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修武县委办公室 2009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 2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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